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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去债权在,租金得又升

发布日期:2008-6-17 作者:包河法院:张建

合肥法院网讯   个体工商户因病意外死亡后,其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吗?他的妻子儿女能取得其债权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吗?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合肥市某租赁站为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吴某不久前病故。吴某在2005年11月14日,以租赁站的名义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租赁站提供钢管、扣件等物品租赁给上海某公司使用,上海某公司向租赁站支付租金。合同还对租金的给付时间、租赁物的交付等作了约定。同时还约定了双方出现争议时的管辖法院。
   合同签订后,租赁站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上海某公司却没有按时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2007年9月23日,经租赁站多次催要,上海某公司承认尚欠租赁站租金合计60多万元。后来又陆续偿还了近20万元,到2008年4月,上海某公司还欠租赁站租金40多万元未付。为尽快收回欠款,吴某的妻子儿女遂以原告身份把上海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上海某公司立即给付租金40多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近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查明了上述事实后,上海某公司表示愿意还款,要求协议解决。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上海某公司欠原告租金本息近50万元,于2008年11月底之前分三期支付完毕;如果被告不能按时付款,原告可就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被告还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上海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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