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法院网讯 随着电脑的日益普及,网上购物也逐步”飞入寻常百姓家”,时尚一族又有了新的潇洒方式。然而,在看不到对方的虚拟网络背后,往往存在着许多美丽的陷阱。近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将会借你一双慧眼,提醒各位读者识破网上购物骗局,谨防掉进网络陷阱。
案件回放:网上潇洒购物
安庆的李先生是一位网民,对网上购物情有独钟,经常在网上购买产品。2008年1月16日,李先生在网上要求订购两台方正17英寸的电脑液晶显示器,合肥某科技公司的业务员赖某(化名)通过QQ聊天方式,主动与他联系,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终以每台1290元、总计2580元的价格成交。在问清了李先生的收货地址和联系方式后,赖某要求李先生通过网上银行汇款到他的个人账号上。李先生就问为什么不汇到公司帐户上,赖某说公司帐户收款、取款手续都很麻烦,汇到个人账号上快捷、省心,便于收到汇款后及时发货,并在QQ上承诺当日汇款,次日就能发货。赖某的信誓旦旦打消了李先生的疑虑。于是,李先生轻点鼠标,通过网上银行当即汇款2580元到对方提供的个人账号上,并随即通知了对方。 第二天在不知不觉中日落西山,李先生却未收到电脑液晶显示器。他想可能是大雪的原因吧,因为以前在网上购物时也出现过这种情况。然而又过了几天,还是没有收到货。李先生有些慌神,通过查号台查询到赖某所在公司的电话号码,随即打电话了解情况,却被意外地告知:赖某已经从该公司辞职。在与该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后,无奈之下,2008年4月,李先生把该公司起诉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货款2580元,以及多次往返合肥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1000多元,并由该公司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庭审现场:三大争论焦点
5月下旬,该案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论战,争论焦点集中在以下三点:1、赖某的行为能否代表公司?2、赖某是在辞职前还是辞职后与李先生进行网上购物交易的?3、该科技公司是否本案合适的被告?该公司有无诉讼主体资格? 双方围绕争论焦点各自举出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观点。李先生认为赖某是该公司的业务员,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可以代表公司,自己的损失应由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李先生提供了刻录有自己与赖某通过QQ聊天方式进行网上购物的交易全程的光盘、电脑液晶显示器报价单及网上汇款单等证据。 而科技公司则辩称赖某以前确实是该公司业务员,但他已经在2008年1月15日――即网上与李先生洽谈交易的前一天,就从该公司辞职了。因此,赖某的交易行为是在其辞职以后进行的,和公司无关,应由赖某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该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赖某于2008年1月15日递交给公司的辞职报告书(当天公司负责人就批准其辞职)和该公司2008年1月16日收到的客户汇款清单,以证明该公司并没收到李先生的汇款。法庭上科技公司又提出该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尚未经工商行政机关审核批准,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作为被告。
无奈的结局:撤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相关事实,鉴于该科技公司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该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于是,摆在李先生面前只有两条路:撤回起诉或者被法院驳回起诉。 日前,经过权衡利弊,李先生最终无奈地选择了撤诉。但他同时表示,不排除重新起诉赖某和该科技公司发起人的可能性。 “借我借我一双慧眼吧,让我把这世界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优美的旋律在耳边响起,善良的人们啊,在享受网上购物方便的同时,也一定要睁开慧眼,仔细甄别,切勿“乱花渐欲迷人眼”,谨防网上骗局,以避免财物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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