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网讯 2008年6月16日下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撬开轿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盗窃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孝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原犯盗窃罪尚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零八个月七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零八个月七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尚未退赔的赃款人民币3003元予以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 2008年3月3日晚、3月4日下午、3月5日中午被告人朱孝祥先后至本市三孝口文采大厦附近停车场、庐江路与徽州大道交叉口、桐城路美利酒都附近,持螺丝刀撬开三辆轿车车门玻璃,盗走多名被害人放在车内的公文包、艾诗蓝克电脑包,内有红色软包皖烟5包、金皖烟9包、警察牌墨镜1副、手机充电器2只等物品,鉴定价值人民币3003元。 同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朱孝祥至本市长江路安医门诊部附近雅戈尔服装专卖店门口,用螺丝刀撬开一辆现代轿车左侧后门玻璃,盗得车内金皖烟1条(鉴定价值人民币250元),欲逃离时被车主周某某发现,追至合肥市妇幼保健院内将朱孝祥抓获,追回金品皖烟1条。被告人朱孝祥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三起盗窃罪行, 上述被盗其余财物被朱孝祥挥霍或者丢弃。 另朱孝祥曾于1998年5月13日因利用同样手段犯盗窃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孝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32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其中盗窃价值250元香烟时因被害人及时发现并将其抓获而未得逞,是盗窃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主刑执行完毕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重新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的盗窃罪行,应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