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法院网讯 6月16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菊红容留卖淫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菊红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 000元。 现年24岁的被告人胡菊红系安徽省宿松县人。据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11月18日,被告人胡菊红的丈夫常某某租赁本市阜阳北路621号的房屋后,交给胡菊红从事经营。2008年2月,胡菊红开始在该房屋内无证从事美容行业。后卖淫女刘某某来到该店,胡菊红明知刘某某系卖淫人员,仍容留刘某某在其经营的美容店内卖淫,并和刘某某商定卖淫所得双方三七分成。2008年5月11日晚,胡菊红容留刘某某与嫖客郭某某在该美容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合肥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合肥市工商局城北工商所联合清查人员查获,胡菊红及刘某某、郭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胡菊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菊红明知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仍为其提供场所,容留其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惩处。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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