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合民三初字第48号
原告上海伦福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开发区三林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沈荣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波,男,上海(上汽集团)伟众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咨询服务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衡德芹,女,上海(上汽集团)伟众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咨询服务部员工。 被告李光平(原合肥瑶海区振林汽配经营部业主),原经营地址合肥市三里街汽配城6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伦福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光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伦福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伦福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伦福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为283元,由原告上海伦福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 东 海
审 判 员 朱 治 能 代理审判员 汪 寒
二 OO 七 年 六 月 六日 书 记 员 马 枫 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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