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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青年走上贩毒路分别获刑

发布日期:2008-6-18 作者:庐阳法院:研究室

合肥法院网讯   家住合肥市包河区的三个无业青年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走上贩毒道路,最终难逃法律制裁。6月17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贩毒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2月下旬,被告人王超从南京市购买了60克毒品“K”粉,至3月初,其在本市三里庵、南七等处的娱乐城及歌厅附近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波、单小苏向吸毒人员予以出售。其中王超贩卖毒品“K”粉数量为41.1克、王波贩卖毒品“K”粉数量为36.5克、单小苏贩卖毒品“K”粉数量为26.9克。3月3日,王超与被告人单小苏联系,要单小苏帮忙将剩余的毒品“K”粉卖掉,单小苏遂联系朋友郭某购买,郭某同意购买。当晚,单小苏与王超联系后与王超、王波一起携带“K”粉前去和郭某交易,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从王波身上搜缴毒品“K”粉21.9克,从王超身上搜缴毒品“K”粉5克合计为26.9克。被告人单小苏于2008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
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当场缴获毒品疑似物26.9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属毒品“K”粉。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超、王波、单小苏明知“K”粉是毒品仍向他人出售,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共同参与贩卖毒品的属共同犯罪,应按照各被告人的具体情节,分别依法惩处。归案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 000元;被告人王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 500元;被告人单小苏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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