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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迟不付款 扣划“没商量”

发布日期:2008-6-18 作者:包河法院

合肥法院网讯   近日,我院执行干警远赴浙江省杭州市,对两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该市银行帐户进行艰苦排查,最终查实两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足额存款,并依法进行扣划,两起案件顺利执结,及时有效地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他们的高度赞扬。
   原告黄继伟诉被告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国桥返还保证金一案,经我院审理于2007年3月作出判决:万峰公司返还黄继伟保证金八万元及利息,连国桥对保证金八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原告合肥市志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于2007年5月作出判决:浙江野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合肥市志军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十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上述两案判决生效后,由于两案被告均未能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两案原告分别于2008年4月7日及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两案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浙江万峰公司、浙江野风公司以种种理由借故拖延,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而另一被执行人连国桥也下落不明,承办人姜文强同志随后对被执行人在合肥市的财产状况以及相关银行账户进行了排查,但也无实际效果。为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财产,经充分讨论决定将两案执行调查重点放在浙江万峰公司、浙江野风公司的经常住所地---杭州市。
   由于承办人姜文强同志刚调入执行局,尚无执行公务证,到外地执行办案存在障碍,执行局聂爱桂、张文曦同志了解情况后,主动请战,并调整、安排好手中的工作,陪同姜文强同志于2008年5月27日前往千里之外的杭州市开展执行调查。
   经向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查询,获取了被执行人浙江万峰公司、浙江野风公司在杭州市十二家银行开设的账户,姜文强、聂爱桂、张文曦同志不顾旅途劳顿,立即在杭州市依次展开对万峰公司、野风公司银行帐户存款查询,在他们不懈努力下,仅用三天时间,终于在光大银行杭州高新支行、中行杭州国都支行、杭州商业银行南星支行、建设银行杭州经开支行、恒丰银行杭州分行等五家银行查实两被执行人有足额存款,并将两起案件执行标的额计二十余万元足额予以扣划。
日前,二十余万元执行款已经到帐,并交两申请执行人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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