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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区法院成功审结尚军名誉权纠案
--“落马高官”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08-6-18 作者:蜀山法院:丁文杰

合肥法院网讯   曾任安徽省阜阳地区、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及阜阳市副市长、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等职务的尚军,因犯受贿罪于2007年元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监狱服刑期间,尚军以湖北某媒体下属杂志社报道内容严重失实、其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委托律师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名誉权侵权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湖北某媒体下属杂志社在其编辑出版的月刊上刊登了题为《傍上两个“副省”,为何保不住她的亨通仕途》的文章。该文前言为:一个权欲熏心的女人,凭借几分姿色,傍上了两位副省级高官,竟然官至副厅级,祸乱一方。这个发生在安徽阜阳的真实故事,既匪夷所思,又令人切齿。最近,随着那两位高官后台的落马,这个“狐狸精”的鬼蜮伎俩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紧接着以“丢掉自尊‘傍’领导,一心一意向上爬”;“权欲熏心不知足,以色为本攀高官”;“机关算尽太聪明,竹篮打水一场空”三个加粗醒目标题对尚军进行了报道。文中以尚军“以色谋权”为主线,虚构尚军与李某鬼混、是王昭耀及王怀忠情人等虚假事实。
   文章刊登后,引起轰动,新闻媒体纷纷转载报道。先后有《新闻信息报》、《生活文摘报》、《大河文摘报》、水母网、www.China521.Net网、《辽源日报.大千世界》、湖南《文萃》报、人民网、《华生论坛》、庐江碧波网站、唐世唐城网站、中国经济网、搜狐新闻、《检察新闻》等多家报刊、网站全文或部分进行了转载,相关网站的网民对尚军社会评价极低。
   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代表着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和应受到的公正评价和对待,会直接影响到民事主体其他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尚军作为公众人物,理应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但新闻报道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界限,更不能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为由侵犯其名誉权。尚军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作为公民的名誉权仍受法律保护。
   湖北某媒体刊登的文章,虚构尚军“利用身体资源”,是王昭耀与王怀忠的情人,因而当上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及阜阳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等职务的事实,渲染、散布尚军“以色谋权”的虚假事实,给人以尚军的任职、升迁完全是“靠色相”、“傍领导”获取的认识。同时,文中用“狐狸精”、“鬼混”、“厮混”等带有污辱性的言语诋毁尚军名誉。综上,《傍》文虚构、捏造尚军“以色谋权”等事实、以带有污辱性的言语诋毁尚军名誉,媒体在刊发该文时,应负责审查核实,但该媒体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对此文予以审查核实,传播了不利于尚军名誉的虚假事实,且被其他媒体广泛转载、转摘,严重侵害了尚军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湖北某媒体书面向尚军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尚军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宣判后,尚军及湖北某媒体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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