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法院网讯 6月18日,喷薄的朝阳一扫连日来的阴霾,人们的心情也像这大地一样豁然开朗。在这明媚的日子里,肥东县人民法院决定对一违法占地的非诉执行案和一起申请先予执行案实施强制措施。此次强制行动在肥东县委政法委的协调和现场指导下,在县人大、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在县公安局、国土局以及古城镇、马湖乡党委政府等部门的大力协助下,以及市中院领导的亲临指导下,仅用3个多小时,就顺利地执结了两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经商违法占地,拆!
强制执行战斗首先在该县古城镇广兴村打响。上午八点三十分,以肥东法院为主,上述各部门配合,聚集百余人执行大军,来到了位于古城镇广兴村执行现场,准备对违法占有该村集体农用地的“肥东县广兴乡大德牲畜购销服务部”(下称大德服务部)的三间砖瓦结构房、三间猪圈及附属设施实施强拆。执行大军在肥东法院副院长王耘昌的统一指挥下,兵分四组,各把一方,清理现场,隔离警戒。执行法官督促并协助案外人迅速将暂放在大德服务部的物品及28头生猪搬离现场,清理并登记属于大德服务部的物品后,挖掘机仅用半小时即将违法建筑夷为平地。违法占用集体农用地近两年的“钉子户”——大德服务部,被成功拔除。 肥东县原广兴乡位于该县东北部,是肥东、全椒、定远、滁州“三县一市”交会地,牲畜交易一直是广兴的品牌行业,开个交易行一年也能赚个十来万元的中介费,这对偏僻的、主要靠种粮收入的广兴农民来说,是个很不错的营生。农民徐某本来与他人合伙开了个牲畜交易行,但因故散伙了,于是他又与其他几个农民,租了块抛荒地,盖了房屋和猪舍,登记注册了大德服务部,继续从事牲畜交易中介服务。徐某等的经商活动本无可厚非,但其却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地经营。 2006年10月,肥东县国土资源局(下称国土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查实并告知其违法的情况下,对大德服务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农用地3158.4平方米(合4.73亩);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30000余元。大德服务部未有履行处罚,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2007年6月,国土局向肥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该院依法审查认为,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同年7月立案受理,同时向大德服务部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2007年7月20日前,按国土局处罚决定履行完毕,逾期将强制执行。之后,该院行政庭多次与大德服务部协调执行事宜,但其未能自觉履行。同年11月该院再发公告,限令其于同年11月30日前自行拆除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附着物,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履行罚款义务,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且,该院领导、法官、国土局领导、古城镇党委政府领导又多次深入现场,向大德服务部五名合伙人员做工作,希望其自觉履行义务,但其仍然置之不理。因此,该院决定对大德服务部实施强制拆除。
因琐事强行拉“牛”,放!
强制执行的第二仗转战到该县马湖乡。这次执行由肥东法院独立完成,上午近十点,该院副院长王耘昌带领主办法官民二庭副庭长刘正华及部分执行人员,来到了马湖乡政府,与有关领导协调解决该乡创业村村民梁某申请先予执行返还财物一案,未想到梁某却递交了撤诉申请。原来浩浩荡荡的执行大军在强制拆除大德服务部的违法建筑时,本案被告黄某得知执行大军随后要来执行其与原告梁某的返还财物纠纷案时,慑于法律威严,已主动将强行从原告梁某家拉走的一台犁田机和一头耕牛送还给了梁某,并赔礼道歉取得了梁某的谅解,故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6月16日,原告梁某(系马湖乡创业村计生主任)向肥东法院状告被告黄某,诉黄某在6月14日下午14时许,因其妻系二女户做了结扎手术,怀疑是原告向乡政府报告的,带领亲属到原告家,将原告所有的犁田机一台和耕牛一头拉走。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农业生产,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犁田机和耕牛,赔偿损失。同时,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该院认为,目前正值农忙季节,原告申请先予执行,防止损失扩大,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裁定:被告黄某于本裁定书送达时立即返还原告的耕牛一头、犁田机一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