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合民三初字第106号
原告王志光,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系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太和东路宿舍184号。 委托代理人吴滁加,东莞市智乐堡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法务部科员。 被告吴华丰,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系合肥新站丰华童车经营部业主,住址合肥市安徽大市场六区1417-1418号。 被告上海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汪振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光与被告吴华丰、上海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光以其与被告上海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光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王志光负担。
审 判 长 齐 东 海 审 判 员 朱 治 能 审 判 员 汪 寒 二 O O 七 年 九 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枫 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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