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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失踪”也要偿债

发布日期:2008-6-24 作者:包河区法院:张建

合肥法院网讯   一家公司作为被告被推上法庭,从一开始便“神秘失踪”,从未到法院应诉,但法院依据较为充分的证据材料认定了该公司欠款的事实,在报纸上公告送达了相关的诉讼文书,最终判令该“失踪”的公司不仅要偿还欠款12000元,而且还要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近1000元。


承揽开工典礼,收到一张欠条


   该“失踪”的公司是合肥市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5月,该公司承办市区某路段建设开工典礼仪式,为此与合肥市某标牌厂联系,请标牌厂承揽开工典礼仪式的相关设备的制作安装,提供舞台、彩虹门、音响、气球、彩旗、花盆等,总费用是16000元。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预付了4000元,约定余额在典礼结束后支付。之后标牌厂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开工典礼如期隆重气派地举行。不久该文化传播公司负责人向标牌厂出具了一张12000元的欠条。此后标牌厂虽经多次催款,该文化传播公司一直未能支付剩余款项。其间该公司还玩了一个小手段:曾开出一张以自己公司为收款人的12000元的现金支票交给标牌厂。标牌厂到银行取款时才发现上当了,这样的支票根本就不可能取出现金。


公司神秘“失踪”,法院缺席判决


   今年年初,当标牌厂再次去找该公司时,却发现已是人去楼空,该文化传播公司神秘地“失踪”了。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标牌厂遂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文化传播公司。
法院受理后,送达法律文书时却投递无门,于是在报纸上公告送达了相关的诉讼文书,限令该“失踪”的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否则即视为送达。60天期满后,该公司仍未“浮出水面”。近日,该案在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席上空空如也。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在查清了案件的相关事实后,当庭进行了判决。判令该“失踪”的公司除要偿还欠款12000元外,作为惩罚性措施,还要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近1000元。
   据主审法官张建介绍,该“失踪”的公司在工商部门并没有被注销,判决生效后,一旦发现该公司在其它地方出现或者查明其有财产时,法院将随时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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