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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约定提成,超市拒付货款

发布日期:2008-6-24 作者:包河区法院:张建

合肥法院网讯   合肥市的一家连锁超市从某商贸公司购买数十万元的货物,结算货款时却因为提成、返利未能谈妥而闹上法庭。近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5年初到2007年底,合肥市某商贸公司向市区某连锁超市供应牛奶、冰茶、瓜子及其它商品,双方签订了《商品代销合同》和《补充协议》,合同对提供产品的质量、价格、供货、退货、付款等相关问题作了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为超市按月结清商贸公司上月所发货款,商贸公司提供税务发票。补充协议还对销售提成、进场费用、节庆店庆宣传费用等进行了约定。双方签订协议后一直合作顺利,但到2007年7月,商贸公司认为返利、提成和活动宣传等费用偏高,造成自身利润下降,要求取消或降低相关费用。在双方协商未果后,超市便对剩余十余万元货款不再支付。多次索要不欢而散后,商贸公司于今年4月把超市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鉴于双方存在多年合作关系,便进行了调解。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商贸公司适当减少相关费用、超市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的协议。日前双方已按上述调解协议履行完毕,一场纠纷就此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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