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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时切记:要收回欠条

发布日期:2008-6-24 作者:包河区法院:张建
合肥法院网讯   赵先生借了朋友20000元,还款时忘记收回欠条。日前,赵先生的朋友持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先生偿还借款。由于赵先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还清此笔欠款,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同意付给朋友10000元了结此案。
   2006年6月,赵先生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便向他的一位朋友齐某借了两万元现金。当时他写了一张欠条交给齐某,并且写明三个月内归还借款。由于那时生意很红火,很快他就赚到一些钱,借款后不到两个月就把两万元还给了朋友,但他却忘了收回欠条。此后相安无事,两人关系一直处得不错,去年底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随后便不再来往。然而今年5月份,赵先生意外地收到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告知齐某拿着他2006年写的借条起诉了他,要求他还本付息。赵先生急忙到法院说明情况,向法官详细介绍了他当时还款的情况,并说他当年还款时还有另外一位朋友在场,可以证明他还款的事实,并提出让证人出庭作证。但在法院开庭那天,这位重要的证人却不愿到庭作证,而且齐某也否认根本不认识这位证人,更无赵先生还款这回事。庭后法官电话向该证人了解了相关情况,证人说他和赵先生、齐某都是朋友,赵先生确实在2006年8月当着自己的面把两万元现金交给了齐某。但是由于证人证言相对于物证、书证等证据而言,在法律上的效力较低,而且又是孤证,没有其它证据互相印证,齐某也极力否认,因此本案在认定事实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主审此案的包河区人民法院的张法官给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双方都坚持自己的观点,不愿作出让步。张法官坚持不懈地从良心、正义讲到道德、法律,对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并对案件适用法律作了详细释明。在张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同意调解,由赵先生付给齐某一万元了结此案,案件受理费由齐某承担。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读者,在归还欠款时如果有欠条记住一定要收回。若对方说欠条丢失,则要让其写一张收条,并注明原欠条作废,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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