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合民三初字第98号
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松奎,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合肥市老兵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包河工业园区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延国,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老兵玻璃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罗 钢 审 判 员 王 怀 庆 审 判 员 朱 治 能
二OO七年 七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李 叶 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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