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法院网讯 曾因吸毒被劳教二年的女青年王萌(化名),今又因盗窃在庐阳区人民法院受审,一审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08年5月3日的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萌与朋友一起到本市双岗丁某某经营的“独衣无二”服装店购买衣服,在选衣服期间,被告人王萌发现店内茶几上放有一部“苹果”手机(鉴定价值3104元),就想占为已有,于是趁丁某某不备,将手机盗走,并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丁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曾找到被告人王萌,要求其还手机,被告人王萌拒不返还。2008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王萌对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对法官讯问回答中其称:无意中看到了这部手机,就想把它偷来。当时被害人找其还手机时,没有还手机,是因为搞到派出所了,就不想还了。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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