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法院网讯 不久前,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收到起诉人汪政的起诉状。诉称其自1999年至今年2月,多次依据《公务员暂行条例》、《监察法》和《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安徽省监察厅提出“对安庆市监察局不查处岳西县政府与县司法局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的控告”,请求保护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时至今日,安徽省监察厅未依法对安庆市监察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也未给予其书面答复意见,2008年3月10日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安徽省监察厅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查,庐阳区法院认为,汪政对岳西县政府与县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处分行为不服,向安庆市监察局提出控告,是其行使控告权的表现。但该处分属于公务员内部人事处理决定,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汪政的起诉,不予受理。 汪政对此裁定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院经过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监察机关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监督。汪政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安徽省监察厅履行对安庆市监察局不查处岳西县人民政府、岳西县司法局违法给其行政处分进行调查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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