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院简介审务公开诉讼指南法律法规法官论坛法院文化电子刊物新闻中心法院工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法院工作-工作园地

母亲试驾“助力车”身亡 两儿童“六一”节前获赔

发布日期:2008-6-3 作者:瑶海法院:宋执

合肥法院网讯   5月30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执行庭的法官为磨店乡的两名孩子带回了一份特别的儿童节礼物——24万多元的赔偿款。去年,他们的母亲在试驾“助力车”时,不幸摔倒身亡,今年4月,法院以厂家将摩托车当成助力车卖给顾客,产品存在缺陷,导致顾客在试驾过程中身亡,判决厂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24.7万元。
   一、孩子母亲试驾助力车丧命
   去年6月19日下午,合肥市瑶海区磨店乡的孙女士和两位朋友来到上海欧翔车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选购两辆“助力车”。谈好价格后,孙女士试驾一辆“助力车”,在合肥市铜陵路迅捷物流大市场内行驶。谁知,由于该车动力过大,一下子撞到遮阳蓬的立杆上,导致孙女士狠狠摔下。虽经全力抢救,但6天后,孙女士还是因颅脑重度损伤撒手人寰。 
   年仅46岁的孙女士突然离去给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其两个都还在上初中的未成年孩子不得不永远的失去母爱。在与“助力车”厂商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孙女士的丈夫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将厂家上海欧翔车业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4万余元。 
   案发后,经交警部门鉴定,孙女士试驾的“助力车”发动机排量为94.25ml,属于两轮摩托车。孙女士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产品存缺陷厂家担主责
   法院在审理中同时查明,在该助力车附带的三包凭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上都标明,孙女士驾驶的车辆为“助力车”。孙女士购买此车时,销售人员也是以“非机动车”,向孙女士进行推销的。而且,该“助力车”的生产厂家根本不具备生产机动车目录。 
   去年11月,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孙女士驾驶的车辆属于两轮摩托车,其最高安全设计车速和安全设计排放量已经超出助力车标准,该产品明显存在缺陷。
   驾驶上述车辆需要经过专项驾驶培训及考核,但销售方却将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的产品交给没有驾驶经验和资格的孙女士试驾,导致孙女士发生事故身亡,孙女士的死亡与厂家生产的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厂家应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人24.7万元经济损失的判决,而死者孙女士疏于安全驾驶义务,亦应承担30%责任。
   三、补偿费让隐蔽账户现形 
   上海欧翔车业公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4月9日,合肥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但直至5月21日该公司都未主动履行,无奈之下,孙女士的家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当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该公司安徽分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分公司、总公司的多部电话也均打不通。公司是不是已经不存在或转行了?5月27日中午,瑶海区法院执行庭李峰法官的电话突然响了起来,电话是上海总公司一位姓王的工作人员打来的:“我们愿意履行,但你们来之前必须给我们打个电话,然后,我们帮你们准备价值相当的助力车。”
    李峰敏锐地意识到,该公司很可能会转移财产,必须马不停蹄地赶往上海。5月29日,当李峰等人赶到了上海,辗转多个银行查询时发现,该公司多个账户已空空如也。不过,在网上事先查询的该公司相关资料,让案件的执行出现了转机。“上海市环保局曾给该公司发过1万多元的污水排放补偿费,这个费用是必须打到企业的基本账户上的。”执行法官顺藤摸瓜,查出该企业在这一隐蔽账户上尚有存款300多万元。
    “我们再迟去一天,存款就有可能被转走。”李峰说,他们当场划出了20多万元的赔偿款,这也算是在六一节前夕,送给孙女士的两个孩子最特别的礼物。
                                  


打印


网站地图 | 高级搜索 | 联系我们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版权所有©
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创意制作&技术支持  ICP备案编号:皖ICP备05001904号
cms,网站管理,网站内容管理,内容发布系统,信息采集,免费下载CMS,免费cms,内容管理系统, 个性化门户,全文检索,个人门户,建站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