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网讯 储户到信用社取款5000元,信用社柜员因一时疏忽大意,连同放在柜台的一捆钞票(计10000元)一并交给储户。6月3日,肥西县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储户最终答应分期返还多领取的10000元现金。 2008年2月22日下午5时27分,黄某某到肥西县信用联社的分支机构上派镇信用社支取存款5000元。该社当班出纳员一时疏忽,随手将一捆放在台面上的百元面额现金计10000元一并交给了黄,黄当时未清点放入包中就离开柜台。整个取款过程被银行全程监控录像摄录下来。信用社发现后,当即派员与黄某某联系,但协商几次未果,无奈一纸诉状将黄告上法庭。 信用社提供的监控录像和调单,可以认定黄多得了10000元,其占有这些钱没有合法根据。黄取得的不当利益,已给信用社造成了损失,根据法律规定,黄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开庭当天,黄仍然认为这笔钱既不是偷来的,更不是抢来的,不愿意返还。案件承办法官综合案情,多次登门找到被告分析案情,释法析理。经多次努力,最终双方达成还款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