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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老板好郁闷,赔了租金又丢车

发布日期:2008-7-10 作者:包河法院:张建

合肥法院网讯   六安的徐先生属于“东飘一族”,几年前带着弟弟、表弟从家乡来到合肥“淘金”,在合肥市区开了一家汽车租赁站,两三个年轻人,三四辆小轿车,开始了艰苦的创业生涯,指望能淘得“第一桶金”。前些年生意干得还算顺利,养家糊口之外还有些结余。正当哥几个盘算着把生意做大做强之际,麻烦事降临了。一个自称是省城某大学教师的人从他们的汽车租赁站租走一辆价值七万多元的轿车后“失踪”了,租金没收到,车子也没了。怎么办?到法院起诉。结果又会如何?


租车经过回放

   2008年1月初,一名西装革履、衣冠楚楚的男子来到徐先生经营的汽车租赁站,要求租赁一辆车子出去“兜兜风”,。徐先生一看认识,这名男子姓赵,以前自称是省城某大学的教师,去年来租借过几次车子,每次都能按时还车并支付租金。两人很快签订了一份书面租赁协议,由徐先生租借一辆小型轿车给赵某使用,同时提供行驶证等相关证件,期限为一个月,每日180元租金。逾期还车则要支付拖欠租金总额5%的滞纳金,协议同时约定了发生争议时有出租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签订协议后,赵某一摸口袋说忘了带钱,徐先生爽快地答应还车时再给钱,随后赵某就把车开走了。
   一个月很快就过去了,赵某却没有来还车。又过了半个月,赵某来到了徐先生的租赁站,却没有带车来,说车子再继续用一个月,租金可以高一点。徐先生一看车子没有开来,再说一个月又过去一半了,就同意了赵某继续租车的要求。两人随即补签了一份协议,约定08年2月2日18时至08年3月2日18时,上述同一车辆由赵某继续租借使用,月租金5500元,逾期支付拖欠租金金额5%的滞纳金,其他约定和上次一样。赵某仍旧没有支付租金,说还车时一并结算。
   租借期满后,徐先生还是没见到自己的车子,连赵某也“神秘失踪”,手机停机了,找到某大学时却被告知赵某不是该学校的教师。在多方寻找无果后,便向警方报案,警方说暂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刑事案件,建议徐先生先到法院起诉。徐先生于是在四月中旬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判令赵某归还租赁车辆及该车辆行驶证;判令赵某支付租金及每日5%的滞纳金共计三万多元,并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缺席审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按照徐先生提供的赵某租车时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地址向赵某寄送了诉讼文书,徐先生多次上门从未见到的赵某却签收了法院的诉讼材料。但在六月份法院开庭时,赵某却又缺席,于是法院进行缺席审判。庭审中,徐先生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包括《汽车借用协议》两份、车辆购置完税证明、车辆保险凭证、行驶证复印件等。被告赵某未提出答辩,也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前文所述的事实,认定赵某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也未在租期届满时归还车辆,并且车辆至今下落不明。据此,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判决赵某归还徐先生的轿车及该车辆行驶证,限期支付徐先生租金及滞纳金共计三万多元,并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作为惩罚,判决书中还载明,如果被告赵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止到本文发稿时,十五天的上诉期已届满,赵某接到判决书后并没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赵先生正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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