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网讯 2008年7月7日下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袭警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玉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李玉海,安徽长丰县人,2008年4月27日22时许,其酒后驾驶轿车与汪某某驾驶的车辆的本市临泉路与四里河路交叉口处发生碰撞,汪某某当即打电话给110报警,市公安局指控中心指令合肥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立即派人出警。值班民警杜某某、孙某依法赶往现场,将李玉海及汪某某等人带至本市长丰路武警医院进行抽血酒精检测,李玉海不予配合,辱骂、推搡执勤民警,并将自己的手机摔到地上,谎称是交警所为。执勤民警见状,请求“110”增援,增援二巡警到现场后,被告人李玉海仍不予配合,并用脚踢、蹬民警,造成三民警腿部、肋部等处不同程度受伤。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玉海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