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法院网讯 6月30日上午刚上班,辖区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王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冲南村民组(下称冲南村民组)的三名村民代表就手持写有“秉公执法,热心为民”几个金黄大字的鲜红锦旗和抄写有“感谢信”字样的大红纸,送到了肥东县人民法院民三庭,以此方式表达该村全体村民对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官们的崇高敬意。 2001年,冲南村民组因安徽华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征用了该组部分土地而获得了一些征地补偿款,当年按人口均分了部分,余下的20万元,村民会议决定:以后还按人口均分。20万元暂以时任村民组长的朱某名义存入银行,由村民组会计徐某设置密码,共同保管此款。 2002年2月,冲南村民组的上级组织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王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王岗居委会)为清偿其他债务,时任居委会主任的王某向朱、徐两人提出借款,碍于上下级关系,两人瞒着其他村民将20万元及1000余元的利息从银行取出交给王某,王某亦以王岗居委会名义向朱某出具借据一张,并口头承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2006年6月,冲南村民组村民提出再分配20万元存款及其利息时,方知此款已被王岗居委会占用。遂与居委会及朱某、徐某发生纠纷,并在索款无着的情况下,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上访。后在有关领导的指点下,于今年1月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岗居委会、朱某、徐某一次性连带返还原告的存款20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王岗居委会辩称,原告无证据证明借款事实,此款已还,只是借条未抽,请求相关部门审计澄清。被告朱某、徐某则称,保管20万元征地补偿款是实,但王岗居委会相借,应由王岗居委会偿还,不应由我们清偿。 肥东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民三庭副庭长章云华同志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采取简易程序,快审快结,仅用一个余月就审结了此案。该院审理认为,本案诉争20万元征地补偿费及其相关利息属于原告全体村民共同共有。被告朱某、徐某受托保管该款,即与原告形成保管关系,两保管人在明知无权处分保管物的情况下,仍将20万元出借他人使用,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岗居委会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从另两被告处将原告所有的征地补偿费及其利息取出并长期使用,也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其辩称已归还了原告借款,因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故三被告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王岗居委会返还原告冲南村民组存款20万余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款清息止。被告朱某、徐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该院又根据原告申请,迅速执结了此案,兑现了失地农民的补偿款。村民们非常感动,这才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