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网讯 2008年5月27日,原告任某某对被告长丰县朱巷镇人民政府向第三人朱某某颁发村民建房使用非耕地(宅基地)许可证有异议,向长丰法院提起诉讼。自2004年以来,任某某与朱某某就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权属问题,已经进行了数场诉讼,双方一直处于僵持状态,互不相让,且多次上访到有关部门,要求予以解决。 长丰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多方走访,在及时履行法律程序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查明,被告长丰县朱巷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8月25日为第三人朱某某颁发了一份村民建房使用非耕地许可证,但在办理该证过程中,相关人员没有按照规定调查颁发村民建房使用非耕地话可证所要认定的事实,也未履行法定程序,且所颁发的许可证内容表述不清。 庭审后,被告认识到了给朱某某颁发村民建房使用非耕地许可证的错误之外,及时予以了纠正,作出撤销给朱某某颁发村民建房使用非耕地许可证的决定,同时原告任某某也要求撤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