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法庭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讼争双方本为邻里,却因争夺一只鸡,互不相让,导致肢体冲突,酿成人身损害。 去年7月的一天,张某家的一只鸡不见了,就四处寻找,后发现邻居季某家鸡笼里的一只鸡很象,就对季说:“这只鸡是我家的,怎么在你家鸡笼里?”季某说:“我家鸡有记号,你家有吗?”张某也不回话,就向自己的丈夫刘某喊:“鸡在季某家,她不让拿。”刘某发火说:“我家的鸡,怎么不给拿?”于是张某就抓住鸡准备拿走,季某上前制止,因而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小鸡争夺战。乡邻闻讯,皆围过来解劝,并且所争小鸡确实有记号,张某只好将鸡丢下,悻悻回家了。两个大人,争夺一只小鸡,只苦了小鸡站不起来了,季某查看,鸡腿已折,遂跑到张某家要求赔偿,并不依不饶坐到张家凉床上不走。张某见状,夫妇俩一齐上去,想强行将季某拉走,撕拉过程中,导致季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医治,用去医药费1500余元。此事当地村、乡领导也很重视,经过多次调解未能达成赔偿一致意见。今年6月底,季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夫妇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计8100余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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