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网讯 我们日常听讲的交通肇事,大多是汽车等较大型车辆所造成的,可日前肥东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其凶手却是一辆小小的电动车。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5日,被告人阚某驾电动自行车在肥东县某乡村水泥路上行驶,遇相向行驶骑自行车被害人王某,因两人均违反交通安全规定,致两车相撞,两人受伤。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肥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阚某、王某各负本起事故的主、次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4.8万元并已履行。 肥东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安全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且赔偿了损失,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