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法院网讯 7月16日上午,在长丰法院民一庭的调解室内,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谈笑着走出调解室。 2007年11月20日,在合肥市双凤工业区金华路与凤锦路交叉口,原告张某驾驶的小货车与被告张某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车会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被告身体和车辆受损。经长丰县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承办法官接收此案后,决定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谈话,找到了双方矛盾的焦点,主要是由于被告经济困难,在交警部门主持双方调解时采取回避态度,使原告心生不满。承办法官告诉被告,事情发生了,要敢于正确的面对,采取回避态度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建议其与原告坐在一起把事情解决掉。经过沟通交流,被告最终表示愿意与原告进行调解。见时机成熟,承办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于7月16日到庭调解。经过半个小时的沟通、协调,当原告得知被告的实际家庭困难时,主动放弃了为被告先行垫付的3000多元医药费。被告见此情景,深为感动,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原告2000元经济损失,并当庭履行完毕。 当准备离开调解室时,被告随口说了句“我回家的路费也没有了”。原告听到后,主动提出用自己的车将被告送回家。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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