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网讯 近年来,电动车以其轻便、节能、环保受到广大市民的青睐,但频频出现的交通事故也不时闪现出电动车的身影。市区的李女士驾驶电动车撞伤了一位老人,日前被法院判决赔偿一万八千元。 今年4月份,家住市区的李女士骑上心爱的“千里马”牌电动车外出办事,当车子行至望江路与马鞍山路交叉口时,绿灯刚闪灭,红灯随即亮起。因为有急事,李女士一加速度闯了过去,这时一位年近七旬的郑老汉正走在人行道上,由于车速较快,电动车从郑老汉左侧擦过,但仍把郑老汉撞到在地。于是,李女士急忙把郑老汉送到医院治疗,几天花去数千元医疗治伤费用。李女士提出一次性补偿郑老汉八千元了结此事,但遭到郑老汉家人的拒绝。后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李女士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之后郑老汉又作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确定为十级伤残。于是郑老汉家人开出了三万元的“一次性协议”价码,李女士也不同意。随后,郑老汉到法院起诉了李女士,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三万五千多元。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闯红灯违反交通法规,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直接导致了郑老汉身体受到伤害,且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女士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她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李女士一次性赔偿郑老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一万八千多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