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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兄弟为讨工钱两上法庭
失信主言而无信被判偿还


发布日期:2008-7-23 作者:肥东法院:茂友、庆国
合肥法院网讯   7月21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武给付原告于权、于明劳动报酬计2000余元。当兄弟俩拿到确权的判决书后,激动的眼中闪出泪光。为了讨回自己的血汗钱,他们向老板追要近三年,今天终于有着落了。
   2005年10月,于权、于明两兄弟经人介绍到王武承包的肥东某小区建筑工地,负责焊接楼梯及阳台栏杆等工作。工程竣工后,经结算,除去平时支取的生活费用,下欠两兄弟劳务款计2000余元,并分别出具了欠条。此后,两兄弟多次上门催要,可王武总以手头紧而拖延。今年1月,两兄弟将王武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清偿劳务款2000余元,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后,原、被告当庭自行和解,被告王武表示此款在2008年4月份兑现,决不食言。两原告随即撤回起诉。
   眼看期至,可王武并未履行诺言,两兄弟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又于今年6月底将王武再次告上法庭。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法庭受理该案后,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及时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王武辩称,因两原告工程质量问题致使自己被甲方扣除2500元,对此,两原告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故只愿意给付两原告1000元。原告于权、于明拒绝接受。该院认为,两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理应获得相应报酬,被告以工程质量问题,要求减少支付,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最终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认为,现在是法制社会、诚信社会。被告王武已与两原告结算了工钱,并出具了欠条,理应及时兑现,履行自己的义务,其却多次拖延不付,有悖于诚实守信的公民道德准则。一个人如果没有诚信,还有谁敢与你共事?(文中当事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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