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院简介审务公开诉讼指南法律法规法官论坛法院文化电子刊物新闻中心法院工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审判动态

两车相遇 车损
两人相“擦”人伤


发布日期:2008-7-24 作者:肥东法院:沈德生

合肥法院网讯   近日,肥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被告人汤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本为邻里的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陈某,双方在乡村公路驾车相遇,因道路狭窄,会车困难,继而发生口角,最终上演了一幕狭路相逢勇者“败”的悲剧。
   公诉机关指控:二OO八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时许,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陈某在肥东县桥头集镇山王居委会境内的乡村公路上因会车发生纠纷,徐某和陈某互用石块、铁链打砸对方车辆。当徐某的三哥闻讯赶到现场时,双方进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陈某的右眼部等处被徐某打成轻伤,陈某被打伤后离开现场。嗣后被告人汤某闻讯赶到现场,伙同被告人徐某用石块、砖头等工具将陈某驾驶的奇瑞轿车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前大灯、后尾灯,车门、引擎盖等砸坏,经价格鉴定损失达9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并伙同被告人汤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汤某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也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请求法院给予从轻处罚。该案没有当庭宣判,将择日作出判决。
   本是小事一桩,双方仅需一丝冷静,一丝宽容,事情就可解决。但遗憾的是,双方均为“大爆竹”脾气,一点就着,造成了车辆受损,人员受伤。被害人要忍受肉体上的伤痛,两被告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而且还给自己家庭带去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上的伤痛。庭审中,我们得知,被告人汤某的小孩正患手足口病,此刻的小孩,是多么需要父爱啊!不知被告人汤某又将如何面对!事情的结局令人扼腕叹息。以史之鉴可以正衣冠,以案之签可以明事理。透过该案,给我们以警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交往越加频繁,伴随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面对纠纷,我们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去对待,以和平方式去解决,切不可动辄以武力相威胁,甚至以武力去解决,否则必将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打印


网站地图 | 高级搜索 | 联系我们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版权所有©
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创意制作&技术支持  ICP备案编号:皖ICP备05001904号
cms,网站管理,网站内容管理,内容发布系统,信息采集,免费下载CMS,免费cms,内容管理系统, 个性化门户,全文检索,个人门户,建站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