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法院网讯 被告人白勇、杨金龙、陈士亮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七年六个月和三年;同时分别并处罚金20000元、15000元和6000元。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今日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 三被告人白勇、杨金龙、陈士亮均是来自阜阳、淮南的无业人员,窜至合肥大肆实施盗窃。被告人白勇,现年41岁,曾先后四次被法院判刑入狱,前后坐牢十八年,先后犯下流氓罪、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运输假币罪五起罪名,恶习不改,今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半。 2007年11月16日被告人白勇、陈士亮伙同他人在本市瑶海区隆岗社居委将被害人杜某某一辆嘉爵摩托车盗窃,逃往淮南销赃。2008年2月8日夜,被告人白勇、杨金龙从淮南窜至本市,先后实施了三起盗窃,分别将被害人胡某某、严某的摩托车盗走,又将被害人戴某的一辆长安牌小货车盗走,将两辆摩托车带至淮南销赃。08年2月8日当夜,被告人白勇、陈士亮到淮南后,又马不停蹄与被告人杨金龙伙同“小安”(姓名不详,在逃)至淮南市田家庵区东城市场,将被害人李某的化妆品仓库撬开,将仓库内存放的牙膏、香皂、洗发水等洗劫一空。案发后,2008年2月14日被告人陈士亮向公安机关检举被告人白勇、杨金龙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次日,二被告人白勇、杨金龙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士亮检举他人时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被白勇、杨金龙供出,于2008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案。 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勇、杨金龙、陈士亮共同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被告人白勇参与盗窃五次,涉案价值4万余元,被告人杨金龙参与盗窃四次,涉案价值3.5万余元,被告人陈士亮参与盗窃二次,涉案价值1.6万余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勇、杨金龙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无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