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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活用新法条,果断执行难案

发布日期:2008-7-3 作者:瑶海区法院:邹莹玖

合肥法院网讯   瑶海区人民法院在认真贯彻市中院党组提出“争创全国模范法院”的意见中,勇于“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一切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战,穷尽执行措施,努力克服“执行难”。近日,该庭执行人员运用新的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成功地执结了一起医疗事故赔偿案件。
   案情:王XX于2004年11月21日因病在合肥市瑶海红十字会门诊部就诊,入院后被诊断为左颈部良性肿块,该门诊部对其实施了肿块摘除手术。事隔近一年左右,原告被诊断患有“弥漫大B细胞恶性淋巴瘤,另该门诊部已于2005年8日19日被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局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告遂以被告在诊治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未明确原告肿块性质的情况下进行手术切除,系医疗过错,同时以其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清算义务为由,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人民币3万余元。经我院民庭审理并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合肥市瑶海区红十字会门诊部向原告赔偿医疗、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余元。其法定代表人陶XX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5月27日向瑶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早在审理之前即已歇业,执业许可证已被吊销,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又被判决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执行起来颇为棘手。但办案人员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及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思考,在详细地分析案情和查阅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决定用活、用好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从其法定代表人身上寻找突破口。遂依法传唤了法定代表人陶XX到庭,办案法官耐心地向其宣传法律规定,做其思想工作,依据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其就该门诊部的资金投入和清算情况向我院报告。陶XX以该门诊部在歇业后根据谁投资谁收回的原则为由,表示无法进行报告。鉴于此情况,执行庭经研究以其拒绝报告为由,决定对该法定代表人实施司法拘留。在法律的震慑和强大思想攻势下,陶XX终于表示,其个人愿意承担全部赔偿。6月27日包括法院诉讼、执行费在内的全部款项如数到位。本案成功告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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