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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承包到期不让房, 履行义务谈条件
维护法律威严,强迁并拘留


发布日期:2008-7-3 作者:蜀山区法院:执行局

合肥法院网讯   2008年7月2日上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市中院法警队的大力协助下,依法对位于我市长江西路91号商住楼二楼住户及旅社进行了强制搬迁。此次重大执行行动因事先计划详尽、准备充分、部署周密故仅仅用了3个小时即圆满完成。
   2008年5月20日,申请人合肥市三里庵街道办事处依据业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依法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陶明球返还长江西路91号商住楼二楼四套住房。经查明,被执行人陶明球是原合肥市新型材料建筑工程公司职工,99年7月其于新型材料公司订立承包合同,将长江西路91号商住楼二楼租赁用于旅社经营,期限5年。另原单位将四楼一套住房分配给其所有使用。04年7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06年10月根据市政府(2006)111号文件,上述房产划归申请人合肥市三里庵街道办事处所有,07年11月申请人依法取得产权证书。申请人在多次书面通知被执行人返还占用房产无果的情况下才诉至法院。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明球提出了种种无理要求作为其主动履行义务的条件,并以其母亲年事已高、家中人口多居住条件不好为借口试探法院、拖延执行。尽管其所述要求无理,但案件承办人还是在耐心细致做其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通知了申请人到庭,并本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希望能从中协调,以便妥善处理案件。然而被执行人对此置之不理,依然如故。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岂容任何人附加条件,生效法律文书坚决不能成为白条,法律的尊严必须严格维护。在相关前期程序化工作完成后,经过事先周密安排部署并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后,蜀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毅然果断采取了强制搬迁的执行措施,并事先将被执行人陶明球予以司法拘留。分管院长吴晓萍、执行局局长冯运华同志亲自现场指挥。整个执行行动现场警戒得当,物品清点清楚,搬运安全有序,在我区执法监督员及辖区派出所干警的见证下圆满取得成功。申请人合肥市三里庵街道办事处相关领导感慨的说没想到仅仅在申请执行立案后42天就拿到了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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