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合民三初字第146号
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莲花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锁炳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波远,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室员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北路352号10幢401户。 被告安庆市迎江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湖工业园南段东5号。 法定代表人宣余德,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诉称: 2005年4月18日,该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局于2006年7月26日授予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种子公司)名为“酒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20070930.0)。 2007年,安庆白酒市场上出现了由安庆市迎江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迎江酒业公司)生产的450安庆人家酒,所使用的酒瓶与金种子公司享有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酒瓶相同。迎江酒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金种子公司“酒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此,金种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迎江酒业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侵犯金种子公司“酒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及包装物;收回并销毁市场上的侵权产品;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向金种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迎江酒业公司赔偿因侵权行为给金种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3、迎江酒业公司承担金种子公司因制止侵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4、迎江酒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迎江酒业公司辩称:金种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使用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酒类产品及其包装上未标注专利标记或专利号,迎江酒业公司在使用回收的酒瓶时不知道其为专利产品,故并无侵权的故意;在金种子公司为侵权一事与迎江酒业公司交涉后,迎江酒业公司立即停用了被控侵权酒瓶,并采取措施将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4月18日,金种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局于2006年7月26日授予金种子公司名为“酒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20070930.0)。 迎江酒业公司在生产450安庆人家酒时,使用了经去除瓶身字迹的金种子公司的案涉专利酒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庆市迎江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酒瓶”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20070930.0)的安庆人家酒,并以书面形式向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二、安庆市迎江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回市场上的侵权产品; 三、安庆市迎江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赔偿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九百五十五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为五百二十五元,财产保全费五百二十元,合计一千零四十五元由安庆市迎江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五、本案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钢 审 判 员 朱 治 能 审 判 员 王 怀 庆
二○○七年十一月 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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