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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交通肇事撞死人 车主指使逃逸同获刑

发布日期:2008-7-8 作者:瑶海法院:杨联文、李婷

合肥法院网讯   司机交通肇事撞上行人,车主不仅不下车救人,反而授意关掉车灯驾车逃逸,并将肇事车送去修理,结果司机、车主同被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7月7日上午,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司机闫连伟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车主陆守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7年11月20日20时05分左右,某公司法人代表陆守江将公司的一辆皖AC8511号奥迪牌轿车,交给无驾驶证的闫连伟驾驶,载着陆守江及其女友,沿合肥市合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四宝电缆有限公司时,遇行人王某与朱某在前方同方向步行,轿车车头右前部碰撞到王某,王在摔倒过程中又碰到朱某,造成王某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陆守江授意闫连伟关掉车灯驾车逃离现场,并中途替换闫连伟驾驶。次日凌晨2时左右,陆守江伙同闫连伟将肇事车送至合肥市淝河路九通修理厂修理。在修理厂人员对送修车辆提出发生交通事故疑问时,编造事故假象让其继续修理,以掩盖车辆肇事的事实,后将修好的轿车取回。此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认定,闫连伟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7年11月24日、26日,公安机关分别将被告人闫连伟、陆守江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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