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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拳打掉六颗牙 故意伤害获刑罚

发布日期:2008-8-11 作者:长丰县法院:杨可军、张毅
合肥法院网讯   8月8日,长丰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7月2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骑摩托车到长丰县岗集镇街上购物,途经张某门前时,其所骑的摩托车轧到张某的扫帚上,与张某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陈某向张某面部击打一拳,将张某的牙齿打掉六枚。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张某的牙齿脱落属轻伤。事发生,陈某与张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即陈某一次性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8000元。
   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不能正确对待、冷静处理,竟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可,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已协议处理,并实际履行,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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