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法院网讯 储户到银行取款5000元,银行却给了15000元。舒城的韦世桂就遇见这飞来横财的“好事”,不想“好事”变“坏事”。被人一纸诉状告上法院,10000元被判返还不说,还得搭上律师费、诉讼费,真是陪了夫人又折兵! 天降横财!取款五千送一万 2007年11月14日上午,韦世桂来中国农业银行肥西县支行三河分理处要求取款5000元,并在5000元的取款凭证上签名,银行职工王自明一时疏忽,给了她15000元。因多拿了10000元,韦世桂在询问核实王自明其填写的取款凭证数字是5000元后,就将这多出的10000元巨款连带自己5000元一起装入包里带走。 索要未果,一纸诉状上法庭 事发后,银行在对帐过程中发现错误,经查看监控录象发现是多支付给了韦世桂,就多次找她要求返还,但均被拒绝。 银行职员王自明说:储户韦世桂当天去取款时,因我患重感冒,头昏昏沉沉的,就错将15000元交给了她,在下午的对帐过程中发现了此笔错帐,现我按银行规定补上了这一万元,为维护我的正当利益,特诉上法院要求判令韦世桂返还这一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不当得利返还!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韦世桂只承认拿了自己取的5000元,并说:王自明提供的业务单据和录象材料不能证明我多拿了10000元,且即使构成不当得利,也应该是中国农业银行肥西县支行三河分理处来起诉我,王自明没有权利来起诉。 王自明却坚决要求对方返还这10000元。因从录象和业务单据两份证据可以互相印证的证明韦世桂多拿1万元的事实,并且银行也出据证明,证明我已按照银行规定垫付了这10000元,故我完全有资格作为主体起诉。 肥西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应予返还。韦世桂在中国农业银行肥西支行三河分理处要求取款5000元,因王自明失误,误付其15000元,有影象资料及银行业务单据证明,事实清楚,韦世桂多得的10000元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另王自明自行出资给银行,已取得对韦世桂的追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韦世桂必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王自明不当得利10000元。 一审宣判后,韦世桂提起上诉。日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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