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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调解 化纠纷 显成效

发布日期:2008-8-12 作者:蜀山法院:丁文杰
合肥法院网讯   近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房屋转租合同纠纷的群体性案件,房屋所有权人与各次承租人达成和解协议,妥善解决了租赁合同被解除后给次承租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合肥九天办公设备公司(下称九天公司)于2004年2月承租合肥市商业网点办(下称网点办)所有的南方大厦后,将一楼转租给其他用户经营餐饮、烟酒及服装等,二楼转租给合肥金柜音乐茶饮有限公司开设歌厅,并与各次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各次承租人依据合同,按时交纳租金,但九天公司却不按约向网点办支付租金。截至2007年元月,九天公司已欠90万元租金未付。网点办遂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九天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九天公司支付租金并返还南方大厦。中院审理后认为,网点办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判决解除网点办与九天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九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网点办的南方大厦并支付租金90万元。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因九天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网点办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中院发现九天公司已将承租的房屋全部转租,南方大厦现由其他经营户使用,中院不得不暂停执行。
   网点办随即将该大厦各经营户诉至蜀山法院,要求各经营户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返还房屋。各经营户纷纷提供其等与九天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认为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网点办要求其等返还房屋,无法律依据,同时要求网点办赔偿其经营损失和装潢损失。各经营户情绪十分激动,特别是其中的合肥金柜音乐茶饮有限公司,目前尚有五、六十名员工,且在正常经营,一旦返还房屋,停止经营,将导致业主经营损失巨大,员工失业,影响稳定。
   案件承办法官从法律有关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出发,多次向当事人宣讲法律规定,告知各经营户“租赁合同被解除后,次租赁合同自然解除”的法律规定,网点办要求经营户返还房屋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由此导致经营户损失的,经营户应向九天公司主张权利,而非向网点办进行索赔。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要求网点办从大局考虑,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妥善照顾各经营户的利益。本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经各方充分协商后,终于达成一致的意见,各经营户在2008年8月10日前自动搬离所使用的房屋,网点办给予各经营户适当的经济补偿。
   至此,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五起案件一并调解结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维护了社会稳定,赢得了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同,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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