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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兼顾执行 实现案结事了
———庐阳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财产纠纷

发布日期:2008-8-12 作者:庐阳法院:民二庭

合肥法院网讯   司法调解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可以降低老百姓的诉讼成本,防止了财力、精力和人力的大量消耗,让群众用最简单、最经济的办法获得司法公正。它既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又体现出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思想。我院民二庭近日成功调解一起财产租赁纠纷案件。
   2007年1月26日,市政集团公司某工程项目部(乙方)与冯磊(甲方)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一台400T移动式拌和站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2007年1月28日至同年5月27日,如需继续租赁,应在本合同期满前5日内重新签订合同。租赁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项目部亦未归还租赁设备。后冯磊向项目部催要租金并要求归还租赁设备,项目部拒不理睬。冯磊于2007年10月31日诉至本院要求项目部归还租赁机械、支付租金8.385万元,并赔偿合同期满后的租金损失16.2万元。项目部则称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冯磊即可拉走机械,其要求赔偿期满后的租金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租金应予减免,并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冯磊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15.6万元。法庭上,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审理中,主审该案的民二庭副庭长丁家增发现,由于双方发生纠纷,租赁机械被置于一个无人看管的露天场所,机械部件遗失严重。如果单纯就案办案,一判了之,租赁机械的现状不便于判决后案件的执行,双方就此势必又会发生新的纠纷。如何去化解利益对立的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以及案件判决后如何执行,摆在了丁庭长的案头。
   丁庭长首先选择的是调解,顶着酷暑,他两次赴现场察看租赁机械的现状,多次组织双方就所有的争议点尽可能的做调解工作,多方咨询寻求解决方案。在双方调解没有进展的情况下,他及时开庭审理本案,让双方再次阐述观点。庭审后,丁庭长仍没有放弃调解,就双方的证据和观点,结合法律规定充分释明后,项目部与冯磊终于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为避免双方发生新的纠纷,丁庭长亲自参与了和解协议的履行,现场办理了租赁机械的返还交接。此时,丁庭长才长舒了一口气。
   案结事了,是法院民商事审判的目的。古人强调“和为贵”,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和谐司法,那就是案结事了。民二庭的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不断加大调解力度,解放思想,拓宽审理方式,充分运用调解职能化解纠纷,缓和矛盾,穷尽调解手段,最大限度地定纷止争、追求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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