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网讯 8月12日,长丰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吴新洲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谢洪兵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4万元。以盗窃罪判处陈勇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孔翠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5万元;丁仁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5万元。对作案工具货车予以没收,对五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 2008年初,吴新洲伙同谢洪兵、陈勇等人,由陈勇驾驶小型货车到合肥市区一工地盗窃电缆,在将电缆运走时被看守老人鲍某发现,鲍某上前予以阻止时,吴新洲、谢洪兵等人强行将鲍某拽到值班室,胁迫其躺在床上盖上被子。后几人将电缆运走,卖给孔翠萍、丁仁海。抢劫所得电缆价值1万余元。陈勇当时坐在其驾驶的货车上,没有到作案现场。 2007年10月至2008年1月间,吴新洲、谢洪兵、陈勇分别伙同他人,由陈勇驾驶小型货车在合肥市区和长丰县境内的工地上连续多次作案,盗窃扣件等物,并将盗窃来的财物卖给孔翠萍、丁仁海。其中,吴新洲参与作案29起,盗窃总价值7万余元;谢洪兵参与作案19起,盗窃总价值4万元;陈勇参与作案15起,盗窃总价值5万余元。 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新洲、谢洪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作案被发现时,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获取财物,构成抢劫罪。吴新洲、谢洪兵、陈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构成盗窃罪,其中吴新洲、陈勇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谢洪兵盗窃数额巨大。孔翠萍、丁仁海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吴新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同种犯罪事实,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吴新洲、谢洪兵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陈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