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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运费拉赃物 构成盗窃获刑罚

发布日期:2008-8-13 作者:长丰法院:杨可军、张毅
合肥法院网讯   为了赚取运货,明知他人盗窃却为其运送赃物,最终构成了犯罪,受到了应有的惩罚。8月11日,长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2008年4月23日晚,林某在得知甄某等人乘车外出盗窃的情况下,为了赚取运费,驾车将甄某等人送到长丰县下塘镇境内盗割电缆。后林某又驾车将甄某等人及盗割的通信电缆运至合肥,其得运费600余元。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通信电缆价值25816元。
   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明知他人去盗窃,仍驾车接送,为他人完成盗窃行为创造条件,与他人盗窃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盗窃物品价值258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鉴于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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