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法院网讯 2008年3月21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赌博罪分别叛陈某和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二万元。 2007年9月14日,陈某和胡某伙同王某等人在合肥市古井假日酒店设赌局,引诱钱某参加赌博并赢取其人民币40000元;同年10月27日,两人又伙同小顾等人在本市蜀山区丰乐国际大酒店设赌局,诱惑路某参加赌博,并赢取其人民币20000元。两人两次的“完美合作”,收获颇丰,滋长了再度一“赌”的心理。于11月1日,继续想设计豪赌,然而却法网恢恢,当两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故计重施,准备“大开杀戒”时,被南昌市公安机关抓获,落网。 瑶海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陈某和胡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设赌局并诱骗被害人参与赌博,赢取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其他同案犯未归案,各犯罪人的地位、作用难以查清,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对两被告人应按其各自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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