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网讯 董某由于自身驾驶过错撞上固定电线杆的斜拉钢丝绳,导致自己当场死亡。死者家属以电线杆固定斜拉绳设置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将电线杆附近的两家企业、供电公司和某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人身损害费32万余元。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死者家属最终获赔6万余元。 事情要从2007年5月6日说起,当天董某骑一辆两轮摩托车经合肥市合欢路南侧人行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合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近时,意外撞上了固定合欢路38号电线杆的斜拉钢丝绳,导致其从摩托车上摔下,造成颅脑、颈部受伤而当场死亡。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由于董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董某的家属认为导致董某摔下死亡的斜拉钢丝绳设置不规范,也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提醒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故而将电线杆附近的两家企业(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电公司和管委会列为被告,要求他们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抚养费等共计328164.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合肥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管委会并非合欢路38号电线杆的管理者和使用者,被告董某家属无充分证据证明该二被告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因此该二被告不负连带赔偿责任。董某本人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责,显然有重大过失,故应对其自身的死亡负主要责任。供电公司和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作为为合欢路38号电线杆的管理者和所有者(使用者),没有对该固定斜拉绳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因而在对电线杆的维护、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瑕疵,存在一定过错,故应作为本案的赔偿义务人对董某的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定合肥供电公司和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死者董某的家属65632元。 据悉,类似董某这样由于道路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在我省淮南也发生过,这些惹祸电线杆的管理者和所有者都因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未设置警示提醒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而负有赔偿责任。此外,相关人员也提醒广大市民,在遇到类似案件时,如果在行车和走路中尽量做到不违反交通法规,以相应减少自己所负责任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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