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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要求抚养费 法官调解促和谐

发布日期:2008-8-18 作者:高新法院:守国、李铭
合肥法院网讯   夫妻双方尚未离婚就为了抚养费问题打起了官司,日前,合肥高新区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婚内抚养费纠纷案。
   事情要从几年前讲起,原告袁某与被告杨某二人于2005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杨某放在家中的一千元钱莫名丢失,且家中没有其他被盗痕迹。杨某于是询问妻子袁某是否拿过这笔钱,但袁某坚决否认。于是杨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不久钱又在家中找到了。袁某认为丈夫怀疑自己偷钱并且四处宣扬,精神上受到压力,夫妻关系产生裂痕;自此之后杨某与妻子袁某及其岳母张某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甚至一度闹到当地派出所。因二人矛盾激化,袁某不时回到娘家居住。
   今年7月袁某再度回娘家居住,不久袁某母亲张某以法定代理人名义向法院起诉女婿杨某,称自己的女儿精神上受到一定刺激,并出具医院的诊断书,要求女婿杨某每月提供给女儿袁某生活费500元、医药费1000元。法院受理这起棘手的婚内抚养费案件后,并没有按常规程序开庭审理和进行判决,而是在送答应诉通知书时将被告杨某及其岳母招到一起,分别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化解彼此之间的琐碎矛盾。女婿杨某在法官的教育下,表示回去后就将妻子接回来治病并愿意为袁某提供治疗和住院的一切费用和进行陪护;杨的岳母谅解女婿并表示不干涉女儿、女婿的生活。一周后,杨的岳母来院愉快地撤回了起诉。这起家庭矛盾终于得到了化解。
   点评:在各类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法院受理的大部分是离婚后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案件,而婚内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情况较少。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而在婚姻关系内,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且共同维持日常生活开销,如何界定婚内抚养费的意义和可执行性等还有待商讨。法院通过调解圆满地解决了婚内家庭的矛盾,对促进家庭和谐进而实现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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