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网讯 蜀山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罗晓峰是我市蜀山区某一浴场领班,另一被告人聂传亮为该浴场服务员。 今年6月初,罗晓峰、聂传亮就曾经商量伺机盗取前来洗浴客人的钱财。6日晚11时许,聂传亮发现客人陈某将一叠现金放入更衣室071号柜子中,知道来了机会,遂告诉罗晓峰。之后,罗晓峰以领班身份到总台借到总管卡(能开所有衣柜的卡),将071号柜门打开,然后随便找了个借口将当值的另两名服务员支开,由聂传亮盗得陈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后罗、聂二人各分得2000元。 客人陈某洗浴后,发现放在衣柜中的钱款竟不翼而飞,遂即报警。 18日公安机关将罗晓峰抓获归案,之后聂传亮知道纸已包不住火,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两被告人亲属退赔陈某人民币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人罗晓峰、聂传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均属初犯,聂传亮还具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判决,对被告人罗晓峰判处有期徒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8000元,对被告人聂传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