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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央花园业主委员会赠与合同案终审宣判

发布日期:2008-8-18 作者:庐阳法院:民一庭

合肥法院网讯   日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院一审的原告合肥商业投资控股志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中央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赠与合同案作出终审宣判。
   原告系中央花园小区开发商,2004年5月获准建设中央花园小区的8#和9#两幢楼工程。由于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在办理房产证时提供了伪造的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经业主举报,合肥市规划局经调查后撤销了该两幢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拆除两幢楼多建部分,并发函告知房管、土地部门关于原告违规建设情况,明确表示该两幢楼建筑功能为用于社区服务的办公用房,按规定不得对外出售。合肥市房产局依据规划局建议决定撤销了该两幢楼的房产证,在行政机关对原告违规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2006年11月原、被告派代表召开会议。经协商,原告承诺将8#、 9#楼等房产权移交给中央花园小区全体业主,并签署会议纪要。并联名向规划局递交申请,要求规划部门根据现状,请求给予保留8#、 9#楼不再拆除,移交给中央花园小区全体业主。规划局审批同意后才决定给予颁发规划许可证,房产局遂依据申请决定将该两幢楼登记在业主委员会名下,事已至此,双方纠纷可谓圆满解决。
   但时隔四个月,2007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认为该两幢楼规划用途虽为社区服务用房,但当时两幢楼的建设成本未分摊入房屋销售价格中,不属于小区共用设施产权,而属原告所有,原告无法定义务将该两幢楼的产权交给被告,双方关于移交两幢楼的协议应属于赠与合同,原告有权撤销赠与。我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原告违规建设8#、9#楼,后被合肥市规划局撤销该两幢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肥市房产局亦依据规划局建议撤销了该两幢楼的房产证,正是在相关行政机关对原告违规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双方协商同意将该两幢楼的产权移交合肥市中央花园小区业主委会,并联名向规划局递交申请,规划局审批同意后才决定给予颁发规划许可证,房产局遂依据申请决定将该两幢楼登记在业主委员会名下,因而双方间关于移交上述两幢楼的行为涉及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置行为,双方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以双方关于移交房产的协议系赠与合同,并依据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请示撤销赠与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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