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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开车肇事被判刑 监护人赔款十几万

发布日期:2008-8-19 作者:包河法院:王金丽
合肥法院网讯   无证驾驶轿车撞伤老人,肇事者竟是未满18周岁的“侠们”。日前,包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交通肇事案。
   2007年1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1990年7月出生)无证驾驶从朋友处租来的中华牌轿车,沿本市当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路交叉口北侧时,撞倒自东向西横过道路的66岁老人宋某,致宋头部重伤,左尺骨骨折。肇事后,王某驾车逃逸,后在家长的陪同下至公安机关投案。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08年6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害人宋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监护人赔偿损失。后经法院调解,王某的监护人共计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十七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的后果,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论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王某犯罪时未成年,有自首情节,其监护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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