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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贷后会不承认?
——粗心律师审查资料不细所致

发布日期:2008-8-19 作者:包河区法院:张建
合肥法院网讯   一客户从银行贷款八万元后陆续偿还了六万五千元的本金和利息,但银行起诉客户时却仍旧要求这位客户偿还八万元本金和利息。客户纳闷:银行收取还贷后居然不承认?遂到审理此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法院问个究竟。后经法院、银行、客户三方重新审查确认,原来是银行的代理律师起诉时在审查贷款资料不细致,只看到这位客户贷款时的相关信息记录,却忽略了还款记录中还有已偿还六万五千元的本金和利息的记录。查清事实后,法院当场对错误进行了纠正。
2006年7月,市民许先生从某银行贷款八万元用于做服装生意, 贷款期限是一年。由于服装生意亏了本,2007年7月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许先生没能按时归还贷款。在银行的催收之下,2007年下半年许先生分三次偿还了六万五千元的本金和利息,尚欠一万五千元的本金和利息未还。今年5月份,银行把一些贷款到期未还的客户一并起诉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其中就包括许先生的这笔贷款。
   许先生在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后,发现银行在起诉状上要求其偿还贷款八万元及其利息。自己去年底不是陆续分三次偿还了六万五千元的本金和利息了吗?怎么不算数了?许先生急忙打电话询问主审此案的张法官,张法官让他带着还款时银行出具的手续来法院,同时通知银行及其代理律师也到场。经银行查询客户还款记录存根及核对许先生提供的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最终查清并认定许先生已偿还银行六万五千元的本金和利息属实。原来是银行的代理律师起诉时审查贷款资料不细致,只看到这位客户贷款时的相关信息记录,却忽略了还款记录中还有已偿还六万五千元的本金和利息的记录。随后银行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许先生偿还余款一万五千元及其利息。
8月14日,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许先生和银行达成了调解协议,许先生在8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贷款余额一万五千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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