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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促和谐 无法履行要变更

发布日期:2008-8-19 作者:长丰法院:周邦朝
合肥法院网讯   2007年夏,罗某的池塘蓄水过多,将塘面上方程某田里的秧苗全部闷死,程某的水稻颗粒无收。杜集乡人民调委会了解纠纷后,为防止双方发生械斗经数次积极调解,终于促使双方各让一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为了加强团结、方便群众,协议还约定罗某的池塘要带程某的田用水。今年插秧季节到来了,当程某向罗某提出要按照协议放水时,罗某不答应了。原来罗某也有自己的困难,自己的池塘存水不多,给别人用了,自己的田就插不上秧;再说,程某自己的承包田上方还有程本人的水源可用,于是罗某坚决不让程某放水,于是两家又产生激烈矛盾。法庭在受理这件纠纷后,面对人民调解协议中这样的一条约定也感为难。毕竟用水是农业生产的大事,既然约定了要用水,又没有写清也难以写明白在什么条件下用多少水等具体内容,那么双方就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善意协商履行的时间、方式等。法庭本着在继续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由于双方分岐较大,缺乏合作诚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协议的约定几乎不可能。于是法庭果断制判,变更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并判决罗某一次补偿程某原来的相应损失。
   本是促进和谐的人民调解,如果协议的内容不便于履行,反而会产生新的纠纷。朱巷法庭将以以此案为例,进一步加强对辖区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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