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网讯 一方拿着写得明明白白的借条要求还钱,另一方则坚持说借条不是自己打的,内容全是捏造。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三河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奇的民间借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明察秋毫下,终使案情大白。 2004年,被告王寅因向原告李前进分三次借款共计3500元,后因在要款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李前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三张借条,据此要求法院判令李前进支付借款3500元及利息2940元。 庭审中,双方对借条的真实性各执一词。一方说借条系伪造,不同意还款。另一方承认借条内容虽是自己书写,但经过被告同意的,且落款是被告亲自签名的,于是要求对落款人王寅及日期的笔迹进行鉴定。在征求双方意见后,法院委托了相关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签名和日期确系王寅所写。后王寅又对“利息2%”提出异议,认为该利息约定是李前进后来擅自添加的,自己并不知情。法官在认真比对后,发现“利息2%”确实与借条内容的笔迹粗细不同,可能不是同一时期所写的。于是当即休庭,对原告李前进进行询问,并告知伪造证据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在一番思想教育后,李前进主动承认“利息2%”是因为被告一直不还钱,一气之下后来加上去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寅声称借据是假的,却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且与司法鉴定结论相左,所以不予认定;至于“利息2%”的约定,因借条在原告处,原告就应妥善加以保管,其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对借条进行添加欲蒙混,故法院对其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此一审判决王寅归还李前进借款3500元,并承担案件鉴定费、交通费等925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王寅不服判决,已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