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网讯 8月19日,长丰县人民法院以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贾某罚金3000元。 2008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高某等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某电器公司,盗走成品及未成品镀锌铜排计106.42公斤,所盗物品评估价为6775.5元。高某等三人将所盗物品运到双凤大道路旁花池内隐藏后,拦住被告人贾某驾驶的出租车。高某等人将盗取的镀锌铜排放进出租车后备箱里,三人上车后,告知贾某携带的物品是盗窃的,并提出到达地点后多付车费。贾某没有拒绝,并问高某等三人是否要走小路,高某等人回答“不用”。当车行至合肥市庐阳产业园境内时,被公安人员截住,将高某等人及贾某抓获归案。所盗物品被追缴。 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贾某得知高某等三人携带的物品是赃物,仍为其转移,其行为亦触犯刑律,构成了掩饰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