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法院网讯 8月20日,肥东法院判决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单位某商贸公司、被告人田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罚金7万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田某系省城一在校大学生,为减轻家庭负担,每年寒、暑假都要找一份工作,挣点钱。2007年暑假也不例外,刚放假,田某即从人才市场与一商贸公司取得了联系,公司一位女同志要田某尽快到单位面试。2007年7月10日,田某经一番精心准备,按照公司的要求,来到了市郊二十埠。这是一个不大的公司,但接待人员说,他们单位主要是做外贸生意,公司主要工作在上海,这里仅仅是联络货源。如果愿在此打工,月薪2000元,主要工作是接接电话,与客户联络联络。田某也没过多考虑,就与公司签订了合同。 上任没几天,公司财务人员告诉田某,因公司拓展业务需设立一个新的公司,鉴于公司业务人员不足,且田某在公司表现良好,决定由田某出任经理(法定代表人),同时告诉田某,他的工作任务不增,各项工作不要他具体操作,仅仅是挂个名子而已。碍于情面,田某就答应了。不久,公司财务人员请示田某,因业务关系,公司得给部分客户开增值税发票。田某隐隐约约感到里面有文章,但同样碍于情面,同时认为只要自己不得一分钱,自己就是清白的,最终还是同意了。结果在这个公司没有实际发生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258075元,虚开税款29690.06元。2008年6月,国税局在税务稽查时,查获此案,田某也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庭审时,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一再表示,自己绝无犯罪动机,只是受骗上当,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情节,肥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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